(2016)粤0882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欧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欧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2民初1252号原告陈某,女,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欧某1,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陈某诉被告欧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欧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2011年原、被告在网上聊天认识,同年农历12月19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在雷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欧某2,××××年××月××日生育女儿欧某3。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夫妻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夫妻感情逐渐冷淡。被告好逸恶劳,不务正业,不关心、不体贴原告,不尽到丈夫的责任,原告无法体会到夫妻恩爱和婚姻幸福。自原告生育女儿后,被告对原告更加冷淡,并无端怀疑原告有外遇,双方频繁争吵,夫妻矛盾不断加深。2014年5月,原告到广州打工,被告多次到原告工作单位大吵大闹,夫妻关系无法调和,双方一度分居生活。2015年底原告回到被告家过春节,原、被告仍争吵不断,被告和其父母还骂原告:“双方过不下去你就离婚”,这更加伤害原告感情,双方确实无法继续生活。从2016年5月起至今,原、被告夫妻一直分居生活,双方互不理睬,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被告还恐吓原告及其娘家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故原告诉请法院:1、判准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生儿子欧某2由被告抚养,女儿欧某3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被告欧某1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了孩子的建康成长,我希望与原告和好生活。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欧某1于2011年6、7月通过网络认识后自由恋爱,2011年农历12月19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双方到雷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欧某2,××××年××月××日生育女儿欧某3。2016年9月1日,原告陈某以原、被告夫妻性格不合,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甚至无故怀疑原告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案经调解,原、被告未能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籍证明等证据以及原告的民事起诉状、本案的开庭笔录证明。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告陈某与被告欧某1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自由恋爱才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只要原、被告双方今后能够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加强沟通,学会理解、宽容,那么其夫妻和好生活仍有希望。原告称被告无故怀疑原告有外遇并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又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陈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提诉离婚,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欧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