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民初3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姜殿民与姜洪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殿民,姜洪雨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3050号原告姜殿民,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满族,个体户,现住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姜洪雨,男,50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殿民诉被告姜洪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殿民以被告姜洪雨不在家,等其回来后再另行起诉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殿民的撤诉申请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殿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乌云毕力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