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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7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姜涛诉被告宋忠良、宋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涛,宋忠良,宋文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7102号原告:姜涛,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彩霞,系沈阳市铁西区国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忠良,男,汉族。被告:宋文静,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涛诉被告宋忠良、宋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显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