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7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姜涛诉被告宋忠良、宋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涛,宋忠良,宋文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7102号原告:姜涛,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彩霞,系沈阳市铁西区国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忠良,男,汉族。被告:宋文静,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涛诉被告宋忠良、宋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显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