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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民终4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忠海,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岭街新兴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忠海,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岭街新兴村民委员会,韩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民终40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忠海,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岭街新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岭街新兴村九组。法定代表人:孙瑞本,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韩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凤,黑龙江航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忠海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岭街新兴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兴村委会)、韩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2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忠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判决新兴村委会支付王忠海征地补偿款49,869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新兴村委会和韩峰负担。事实和理由:王忠海与案外人哈尔滨金实林果技术研究所签订的合同约定如遇征地,土地补偿款归王忠海所有,不论是临时征地还是永久性征地,征用人都必须向被征用人支付土地补偿款,土地被征用就意味着王忠海与哈尔滨金实林果技术研究所之间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哈尔滨金实林果技术研究所丧失了土地承包权,王忠海是真正的土地承包人,一审法院以临时征地不损害王忠海利益为由,将土地补偿款直接支付给韩峰,严重侵害了王忠海的合法权益。新兴村委会辩称,案涉征地补偿款尚未发放,如果王忠海与韩峰达成协议,或者法院判决确定权属,新兴村委会就向谁发放。韩峰辩称,王忠海与哈尔滨金实林果技术研究所约定如果遇到征用,地面附属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补偿给乙方,但双方对土地补偿款没有约定。本案征地期间是四年,四年后复耕,不符合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王忠海也从未向哈尔滨金实林果技术研究所请求解除合同,该合同正在履行过程中,征地期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韩峰,这四年不能耕种土地的补偿款应支付给韩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王忠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高铁征地补偿款49,896元为王忠海所有;2.诉讼费用由新兴村委会承担。第三人韩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王忠海与新兴村委会争议的临时补偿款49,896元归韩峰所有,并判令新兴村委会直接向韩峰支付。一审法院认定:1988年,王忠海与新兴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新兴村委会将东北沟恒头3亩一级旱地、东北沟大甸子2.7亩一级旱地、六组大道南5.1亩一级旱地发包给王忠海,承包期限为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2007年12月9日,王忠海与哈尔滨金实林果技术研究所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王忠海自愿将东北沟大甸子2.7亩一级旱地租赁给哈尔滨金实林果技术研究所,期限为20年,自200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哈尔滨金实林果技术研究所一次性支付租赁费8,000元。合同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中第3项明确约定,合同期未满,租赁土地不得擅自收回,如果征用,王忠海应提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哈尔滨金实林果技术研究所,土地附属物(植物、临时建筑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全部补偿给哈尔滨金实林果技术研究所。2012年哈尔滨金实林果技术研究所注销。2015年3月10日,哈尔滨金实林果技术研究所出资人甄灿福、法定代表人董腊梅与第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研究所承租的含本案争议2.7亩的80亩土地转租给韩峰,租赁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2015年8月,因修建高速铁路对王忠海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征用,征用期限4年,4年后该块土地政府恢复耕种,给付征地补偿款49,896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征地补偿款49,896元是王忠海从新兴村委会承包2.7亩土地被(因修高速铁路)政府临时征用四年所给予的补偿,此补偿款应是对土地经营者在土地被征用期间的经营损失的补偿,此款应支付给土地被征用期间土地经营权人。王忠海虽然从新兴村委会取得该土地的经营权,但又将土地的经营权转租给他人,该土地被征用期间的实际承租人为第三人韩峰,因此该款应归第三人韩峰享有。王忠海虽主张依据合同约定,如果该土地被征用,土地补偿款应归王忠海所有,但合同中约定的征用,应理解为永久性征用,而不是临时性征用。政府对临时征用土地的补偿,是对土地经营人在土地被征用期间不能经营土地遭受损失的补偿。本案中,因政府征地受到损失的是第三人,王忠海未遭受任何损失。王忠海主张其承包的土地被征地,不论是临时征地还是永久性征地,新兴村委会都应当将土地补偿款直接支付给王忠海,王忠海与他人之间的争议,由其与他人自行协商。该主张缺乏依据,对王忠海的请求不予支持。新兴村委会作为土地的所有人,在明知王忠海已经将所承包的土地转租他人的情况下,未将补偿款给付王忠海,没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岭街新兴村民委员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征地补偿款49,896元支付给第三人韩峰;二、驳回王忠海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忠海与哈尔滨金实林果技术研究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哈尔滨金实林果技术研究所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租赁费的义务,依据该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哈尔滨金实林果技术研究所有权转让、转租或者抵押租赁土地的使用权。因该土地已经转租给韩峰,韩峰享有对该土地进行租赁、经营并获取租赁期间利益的权利。现案涉土地被临时征用,四年后恢复耕种,征用部分所给付的案涉征地补偿款应确认为四年内该土地使用经营者经营损失的补偿,并非对土地使用权灭失的补偿,韩峰是该补偿的对应主体,一审确定该征地补偿款支付给韩峰,并无不当。另,因该临时征用行为并未影响双方土地租赁合同目的的实现,不属于法律规定可解除合同情形,故王忠海要求解除合同亦无根据。综上,王忠海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24元,由上诉人王忠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长滨审 判 员  王晓东代理审判员  宋彦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恩奇于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