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民申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徐高杰与徐伟、江苏大可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高杰,徐伟,江苏大可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申3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徐高杰。法定代理人徐汝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大可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华城商业广场A幢24楼。法定代表人刘海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可,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徐高杰因与被申请人徐伟及江苏大可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金坛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坛民初字第22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徐高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何继祥审 判 员 费 亮代理审判员 马胜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文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