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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2执9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吴合毕与肖祖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查冻扣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合毕,肖祖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2执972-1号申请执行人吴合毕。委托代理人包天勇,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祖宝。吴合毕申请执行肖祖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一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肖祖宝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合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肖祖宝所有的9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肖祖宝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焕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春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