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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1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熊峰与徐清华,深圳市金荣达美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谌小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峰,徐清华,深圳市金荣达美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1692号原告熊峰,男,汉族,1992年3月2日生,户籍地址湖北省汉川市。被告徐清华,男,1974年12月20日生,住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深圳市金荣达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章阁社区桂月路澳门工业区0900044号A区。负责人刘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Ⅰ、Ⅲ区6002-6018室。负责人张端书。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于法律规定时限内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洪  英  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嘉  欣书记员 王东东(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