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1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熊峰与徐清华,深圳市金荣达美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谌小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峰,徐清华,深圳市金荣达美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1692号原告熊峰,男,汉族,1992年3月2日生,户籍地址湖北省汉川市。被告徐清华,男,1974年12月20日生,住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深圳市金荣达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章阁社区桂月路澳门工业区0900044号A区。负责人刘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Ⅰ、Ⅲ区6002-6018室。负责人张端书。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于法律规定时限内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洪 英 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嘉 欣书记员 王东东(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