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何×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刑初54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男,29岁(1987年1月24日出生)。2009年7月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羁押,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6]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栋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于2016年1月至2月间,利用担任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阜成门全能区车公庄店置业顾问之便,收取孙×等人购买房屋的中介费合计人民币105500元,未按我爱我家公司规定上交而据为己有,分别如下:1.被告人何×于2016年1月间,收取孙×购买本市朝阳区安慧里一区19号楼25层2503号的中介费人民币20000元据为己有。2.被告人何×于2016年2月间,收取龚×购买本市朝阳区小关北里9号楼4单元802号的中介费人民币47500元据为己有。3.被告人何×于2016年2月间,收取高×1购买本市西城区东枪长胡同8、10号7幢1层的中介费人民币38000元据为己有。被告人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可以将本市西城区北营房西里10号楼、7号楼等两处房屋租给被害人李×,骗取被害人李×人民币74000元。其中:4.被告人何×于2016年2月底,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害人李×签署本市西城区北营房西里10号楼1门201号房屋租赁合同,骗得租金人民币49000元及中介费5000元。5.被告人何×于2016年2月26日,谎称可以将本市西城区北营房西里7号楼中的1套房租给被害人李×,骗得租金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何×于2016年3月11日自首。以上赃款均未收缴。被告人何×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上述事实,并有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孙×、龚×、高×1、赵×、高×2、杨×、刘×、王×的证言,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发放工资记录,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业务收据、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工商银行个人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招商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手机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收支明细表,房屋租赁合同、收条,邮政储蓄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视听资料电话通话录音,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阜外大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赃经过、起获物品照片、工作说明、涉案人员基本信息查询及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亦应依法予以惩处,且应与其所犯诈骗罪并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成立。被告人何×在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情况下,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所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均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何×退赔人民币十七万九千五百元,其中人民币七万四千元发还被害人李×、人民币十万五千五百元发还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三、扣押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银行卡一张(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卡号为×××),予以没收,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程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智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