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11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代某与代某1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代某1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212号原告代某,男,1947年7月24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符某,女,1949年6月15日出生,住同原告,系原告配偶。被告代某1,女,1954年8月26日出生,住顺城区。原告代某诉被告代某1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月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代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凌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馨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