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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11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代某与代某1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代某1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212号原告代某,男,1947年7月24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符某,女,1949年6月15日出生,住同原告,系原告配偶。被告代某1,女,1954年8月26日出生,住顺城区。原告代某诉被告代某1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月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代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凌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馨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