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4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未聪与吴肃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未聪,吴肃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4279号原告:张未聪,男,200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理人:张某,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勋,河北衡水公正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肃峻,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人民中路3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未聪诉被告吴肃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肃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未聪撤回对被告吴肃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未聪负担。审判员 孙瑞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艳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