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8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祝某与被告向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向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8民初1023号原告祝某,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师某,系祝某之妻,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被告向某,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向某,系向某之子,199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某,系向某之妻,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祝某与向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