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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6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徐旭东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第二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旭东,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第二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6791号原告徐旭东,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第二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本院在审理徐旭东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第二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旭东撤回对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第二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建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诚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