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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民初6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浙江金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文明堂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宁波市文明堂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6142号原告:浙江金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祝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周金钟,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泽峰、金利祥,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文明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凤山街道九垒山村。法定代表人:黄国春,系公司经理。原告浙江金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文明堂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计115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华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