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2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与顾文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顾文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2663号原告: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苇城南路505号新江南大厦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96538614M。法定代表人:石建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蕾,公司员工。被告:顾文刚,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住昆山市。原告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文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屈艳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