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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民终1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菏泽市恒达热力有限公司、山���菏建集团恒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区华英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菏泽市恒达热力有限公司,山东菏建集团恒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区华英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民终18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恒达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岳城办事处光明路(菏泽发电厂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95322002。法定代表人:张昌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保忠,山东九洲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菏建集团恒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区华英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丹阳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62522310K。负责人:龚春雷,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宁,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菏建集团恒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区华英分公司职工,现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代理人:李登华,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菏泽市恒达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菏建集团恒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区华英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英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791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华英公司诉称:2015年11月16日晚6时20分,原告接到业主报告,华英嘉园9号楼中单元5层管道井内有水外漏。原告派人到达现场,初步核实系被告管理维护的供暖管道漏水,积水流入电梯井,通知被告到现场进行处理,被告工作人员试图用钳子等工具将漏水的闭锁阀关闭,经过抢修暂时阻止了供暖管道漏水。此次闭锁��松动漏水导致电梯底坑进水,两部电梯配件和附属设施等烧坏停用,原告为修复电梯及附属损失等共支付了38120元。2014年,原告服务的华英嘉园小区的供暖二级管网移交给了被告,被告应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运行,被告因维护不当造成供暖管道漏水产生的损失,应由被告赔偿。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8120元,涉案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审被告恒达公司辩称,1、华英嘉园二级供暖管网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均不属于被告,被告没有义务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2、华英嘉园二级管网存在设计缺陷,二级管网也没有经过被告验收,应由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6日,菏泽市华英嘉园小区9号楼中单元5楼管道井内热力管道过滤网部位的螺丝松��掉落,造成过滤网处漏水,水流入电梯致电梯配件、电梯内摄像头及广告显示器损坏。原告支付维修费用38120元。另查明,原告系菏泽市华英嘉园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系该小区供热单位。原审法院认为:《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四条:“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第三十五条规定:“供热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本案中,被告系菏泽市华英嘉园小区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小区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该小区9号楼中单元5楼管道井内热力管道过滤网部位的螺丝松动掉落导致管道漏水,致电梯进水损坏,被告未尽到检查和维护义务,因此造成的损失38120元应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菏泽市恒达热力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菏建集团恒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区华英分公司电梯及附属设施维修费用381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3元,由被告菏泽市恒达热力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恒达公司不服原审法院民事判决,提出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只认定涉案损失的过程,对涉案损失应由谁承担、承担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均��查明和认定。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因涉案二级供暖管网造成的损失,应由所有人管理人承担。在本案中,涉案二级供暖管网的所有人系全体业主,管理权人系被上诉人。二级供暖管网的管理权并未移交上诉人,也未经上诉人验收。二、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不应当适用《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四条。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是用热户在自己家安装用热计量表,到现在我市还没有使用,在我市不存在用热分户计量装置。入户端口是小区以外的用热接口,小区以内的供热设施系全体业主,小区内再分户供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华英公司答辩称:一、上诉人是小区供暖二级管网的使用者和管理者,被上诉人不是二级管网的管理者。二、上诉人是负责民生供暖的专业经营单位,对小区的二级管网供暖设备设��进行维修养护检查是其法定义务,在《山东省供热条例》第34条、35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52条及《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83条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三、上诉人收取供暖费用,但并没有尽到一个涉及民生专营供暖企业应负担的法定责任及社会责任,二级管网的移交早已形成事实,由上诉人安排人员管理小区的热换站及入户端口以外的供暖管道及管道中的水,在供暖开始试压时上诉人会在小区张贴打压试水公告,并由上诉人的工作人员为交纳费用的业主打开检查管道井中的阀门,供暖管网中的补充水也是上诉人从被上诉人处购买,由上诉人把冷水加热为热水提供供暖服务,上诉人直接从供电公司购买电力来维持二级管网设备的动力运行,上诉人在小区派驻多名工作人员管理二级管网,所以二级管网的管理人系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未签订《二级换热系统移交协议》,没有进行书面上的移交手续,但涉案小区用热住户直接向上诉人交纳取暖费用,由上诉人管理供暖事宜,由此可认定涉案小区的二级管网管理权已经在事实上进行了移交。上诉人主张涉案小区的二级供暖管网不归其管理,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四条:“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第三十五条规定:“供热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上诉人作为供热单位,对涉案供热设施负有维修、养护的责任。因管道井内热力管道螺丝松动掉落,造成过滤网处漏水,水流入电梯致电梯配件等设备损坏,对此造成的损失,上诉人应当承担责任。综上所述,上诉人菏泽市恒达热力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53元,由上诉人菏泽市恒达热力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建民审 判 员  魏秀蕊代理审判员  田 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启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