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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12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刘西宁、郑州星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刘西宁,郑州星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254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与商务西六街交叉口东南角。负责人仇万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杨,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西宁,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郑州星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诉被告刘西宁、郑州星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7日以原、被告经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49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刘西宁、郑州星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英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