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韦琼英与柳州中博汽车有限公司、何鹤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琼英,柳州中博汽车有限公司,何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943号申请执行人韦琼英。委托代理人董良慧,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柳州中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法定代表人何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鹤。韦琼英申请执行柳州中博汽车有限公司、何鹤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2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韦琼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何鹤、柳州中博汽车有限公司财产已经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并已经进入了评估、拍卖程序,待参与财产分配,经与申请人谈话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再依照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韦琼英申请执行柳州中博汽车有限公司、何鹤(2016)桂0203执9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敬军人民审判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旭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