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5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安徽鑫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昆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鑫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昆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3民初5216号原告:安徽鑫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1019号省徽商钢材市场B140。法定代表人:吴子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鹏,男,公司员工。被告:安徽昆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岗一期新村1-1号楼11号。法定代表人:戴永宏,董事长。原告安徽鑫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剑实业集团)与被告安徽昆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鹏建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剑实业集团委托代理人汪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昆鹏建安公司经本院直接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鑫剑实业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本金2625807.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706358.71元(利息按每天每吨3元的标准暂计算至2016年7月25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2.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5月22日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钢材,并在被告指定地点交货。合同约定被告方在收到钢材的一段时间之内结清货款(结算价=结算单基础价+资金占用费),以被告的授权代表人何军亭签字作为结算依据,此结算单视为欠条,被告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付款;并约定被告方未能及时支付材料款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及承担因追偿欠款所支付必要支出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证据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同时约定双方若发生纠纷,应提交任意一方所在地法院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2015年6月30日双方约定买卖合同结算款(本金加利息)共计3329646.09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货款本息合计4332166.34元。现鑫剑实业集团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昆鹏建安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包括营业执照、企业信息查询单、钢材购销合同、供货单、对账单,昆鹏建安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结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鑫剑实业集团(甲方)与昆鹏建安公司(乙方)于2015年5月22日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由鑫剑实业集团向合肥华美光电公司3#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供应钢材。结算价格约定乙方同意从到货日起按每吨钢材每日加价3元付给甲方垫资占用费,结算价为结算单基础价+资金占用费=结算价。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约定为需方向供方另支付运输费50元/吨(满40吨起送),送至合同约定工地现场,货到工地由需方安排工地负责吊卸,吊车费用由需方承担。送货清单由乙方授权的代表人何军亭签字作为结算的依据,此结算单视为欠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付款。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约定为乙方需求大约14000吨钢材量,甲方给予乙方150万的欠款额度,且每笔货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四个月,超过150万的欠款额度以现款现货方式给予结算,结算价格按照到货日《我的钢铁网》网站公布的合肥市场建筑钢材价格行情的(实际所供品牌规格)为基价结算单价费用(运费另算)。若逾期付款(即超过四个月),每超一月每吨每天另增加一元计算资金占用费,即第五个月按每天每吨4元计算。乙方在工程建设期间严格按此额度积极付款,如超过此额度或乙方单方面从第三方采购钢材,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再给乙方供货,同时乙方还应当一次性支付合同违约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鑫剑实业集团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具体供货明细见后附表格。昆鹏建安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付款30万元,余款未付。2015年7月1日,何军亭出具《销售明细及资金占用利息》清单,确认供货期限、数额及付款金额。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从钢材购销合同、供货单的、对账单等能够认定鑫剑实业集团与昆鹏建安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内容除违约金约定标准过高外,其余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关于鑫剑实业集团诉称的利息、违约金,其性质均等同于违约金,原告主张按每天每吨加价3元标准计算利息并计算10万元违约金,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原告的实际损失,将利息和违约金合并计算的标准统一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计算,抵扣方式按照先抵扣装运费、违约金后抵充本金的顺序,经计算至2016年7月25日,欠付货款本金为2735598.63元、违约金为1077432.92元,分段计算方式见附表。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昆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鑫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35598.6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77432.92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7月25日,之后以2735598.63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鑫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57元由被告安徽昆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一军人民陪审员 吴玉林人民陪审员 陈昌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晨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附表:(2016)皖0103民初5216号案件钢材款计算清单序号供货日期合计货款装运费付款日期付款金额逾期天数基数违约金12014/5/12644348.82634829.429519.42014/12/320524%36585571.527322014/9/27368778.68362562.886215.82014/12/36724%36515972.6331832014/9/28235554.37231596.973957.42014/12/36624%36510050.6739942014/9/29133115.92130850.722265.22014/12/36524%3655592.52392352014/9/30364859.74358901.045958.72014/12/36424%36515103.342462014/10/15134998.92132703.022295.92014/12/34924%3654275.58223372014/10/18417230.6410484.56746.12014/12/34624%36512415.7503682014/10/20133786.6131715.620712014/12/34424%3653810.73078492014/10/24136804.62134646.522158.12014/12/33000004024%3653541.3879232014/12/42430820.1722016/7/2559924%365957410.1587102014/12/4281651.61277096.964554.652016/7/2559924%365109138.2438112014/12/528134.627681.5453.12016/7/2559824%36510884.51748132735598.6321077432.92143813031.55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