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毕学良与田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学良,田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1841号原告:毕学良,男,生于1990年11月14日,汉族。被告:田志强,男,生于1984年5月24日,汉族。原告毕学良诉被告田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毕学良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学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毕学良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毕学良负担。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