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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执8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明申请执行李青松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李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8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明,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李青松,男,1983年6月4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李明申请执行李青松追偿权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581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青松的绩效工资全额扣留,扣足38,845.00元为止;二、扣款划入申请执行人李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永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