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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2执字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与广元蓉成制药有限公司、青川科润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四川新中方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广元蓉成制药有限公司,青川科润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四川新中方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2执字2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公司住所地青川县乔庄镇浙金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赵伟,行长。被执行人广元蓉成制药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青川县乔庄镇青剑路**号。法定代表人郭齐东,经理。被执行人青川科润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青川县乔庄镇青剑路**号。法定代表人田鹏,经理。被执行人四川新中方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广元市经济开发区盘龙镇医药园区水观音路北段*号。法定代表人何质恒,经理。被执行人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号京城大厦*****室。法定代表人曲洪海,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元蓉成制药有限公司、青川科润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四川新中方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822民初第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广元蓉成制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青川县城高家院办公用房及厂房(见查封清单)房产证号青房权证XXXX城X字第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广元蓉成制药有限公司位于青川县城高家院公司厂区内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青国用(XXXX字第XXX号、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