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3民初3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尚大巧与钱厚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大巧,钱厚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3民初3362号原告:尚大巧,居民。被告:钱厚佳,居民。原告尚大巧与被告钱厚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大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厚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大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租金3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租金2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租用原告空压机,欠租金37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钱厚佳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租用原告空压机,2014年12月25日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租金37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支付原告12000元,余款25000元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欠条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租用原告机械,应当及时支付原告租金,被告未按时支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厚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尚大巧租金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20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艳琼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