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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夏旭凤、李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旭凤,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夏旭凤,女,生于1971年3月6日,汉族,住四川双流县,被执行人李建,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东坡区人,住东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夏旭凤申请执行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10万元及利息等。执行中,因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李建作为被执行人主体,在本院还涉及其他7件系列执行案件。以上8件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双方现均也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处理被保全的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一、李建所有的川Z×××××揽胜极光车的查封或扣押;二、李建、兰丽霞所有的位于东坡区岷江大道西段99号万景.金府威尼斯16幢1单元4层1号住房(备案号码37635)及车库(备案号码72320)],财产的变现款74万元交由法院掌控。其后,以上协议得以履行。2016年8月22日,夏旭凤通过本院转帐领取19933元,并同意放弃余款、本案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对本案进行了恢复立案执行。此外,本院收取了本案执行费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大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