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38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张朝杰、邹志珍与于超、许超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杰,邹志珍,于超,许超君,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8964号原告(反诉被告):张朝杰,男,1986年6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偃师市。原告(反诉被告):邹志珍,女,1985年5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上述两原告(反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姣林,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于超,男,1984年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反诉原告):许超君,女,198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述两被告(反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月,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反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创,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XXX号XXX-XXX室。法定代表人:徐瑞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为,男,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张朝杰、邹志珍与被告(反诉原告)许超君、于超,第三人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反诉被告)张朝杰、邹志珍与被告(反诉原告)许超君、于超,第三人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陆 菁人民陪审员 田有娣人民陪审员 曹 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鼎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