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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泓宝贸易有限公司与陈嘉杰、陈日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嘉杰,佛山市顺德区泓宝贸易有限公司,陈日强,黄慕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嘉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泓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邓顺文。原审被告:陈日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黄慕华,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陈嘉杰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泓宝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日强、黄慕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66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长期居住在佛山市南海区,经常居住地为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涉案厂房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位于何处,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