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康建华与王喜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建华,王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康建华。被执行人王喜东。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冷民二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7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25元及执行费465.87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6年8月3日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开始按协议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如期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文彬审 判 员 阳自强审 判 员 潘文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郭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