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5行审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宫有存、杨玲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宫有存,杨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25行审133号申请执行单位: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冯洁,局长。被申请人:宫有存,农民。被申请人:杨玲,农民。申请执行单位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宫有存、杨玲不履行法定义务作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请复议或起诉。现申请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宫有存、杨玲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审 判 长 崔凌志审 判 员 周伊韬代理审判员 孙金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彩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