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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行审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宫有存、杨玲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宫有存,杨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25行审133号申请执行单位: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冯洁,局长。被申请人:宫有存,农民。被申请人:杨玲,农民。申请执行单位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宫有存、杨玲不履行法定义务作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请复议或起诉。现申请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宫有存、杨玲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审 判 长  崔凌志审 判 员  周伊韬代理审判员  孙金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彩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