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3行终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马彭德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彭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3行终449号上诉人马彭德,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上诉人马彭德因诉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静安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要求判决征收补偿费按户进行补偿,补偿资金总额和其他奖励费归其所有,赔偿其因征收失误引起的精神和经济损失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6)沪7101行初7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马彭德上诉称,其曾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时,法官要其先打行政官司,故提起行政诉讼。现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故不服一审裁定。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经对上诉人马彭德向一审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材料和诉讼主张进行审查,上诉人的争议主要在于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所获得的征收补偿利益的归属和分配问题,对此,上诉人应通过民事诉讼途经解决,而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并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志勤审判员 丁晓华审判员 鲍 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