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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执恢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潘红林与长春吉祥山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红林,长春吉祥山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恢88号(2016)吉0191执恢00088号申请执行人:潘红林,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长春吉祥山庄有限责任公司,住长春市长大公路。本院在执行潘红林与长春吉祥山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军代理审判员  吕 昆代理审判员  李 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