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执恢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潘红林与长春吉祥山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红林,长春吉祥山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恢88号(2016)吉0191执恢00088号申请执行人:潘红林,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长春吉祥山庄有限责任公司,住长春市长大公路。本院在执行潘红林与长春吉祥山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军代理审判员 吕 昆代理审判员 李 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