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庞益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益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902刑初245号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益,男,1980年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巴州区。2015年7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0日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公诉刑诉〔2016〕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益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譞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庞益与杨某某(房东肖某某的委托管理人)签订租房合同,承租肖某某位于巴中市馨园小区的住房,租期至2015年7月2日。2014年10月1日,庞益将该房屋转租给巴中市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租期至2015年7月1日。之后,庞益在租房即将到期且尚未续租的情况下,告知周某某其已经续租了该房屋,如果周某某要续租该房屋,只能在庞益处续租。2015年6月18日,巴中市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庞益签订续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向庞益支付了32000元的租金,庞益将该款用于归还借款和工程项目开支。庞益在与杨某某签订的房屋合同租期届满之后,并未续租该房屋,也未退还巴中市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租金,随后失去联系。案发后,庞益已退还巴中市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骗的现金320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租房合同、房屋租赁协议书、转账凭证、收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书证,证人朱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庞益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庞益辩解:1、我对房屋进行过装修,与房东口头协议租期五年,房租一年一缴,但这一年6月30号我打电话缴房租,房东不租给我房屋了;2、我与房东、周某某联系使用的是尾号4117的号码,因手机丢失,他们联系不到我。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庞益与杨某某(房东肖某某的委托管理人)签订租房合同,承租肖某某位于巴中市馨园小区3单元201室的住房,租期至2015年7月2日。2014年10月1日,庞益将该房屋转租给巴中市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租期至2015年7月1日。之后,庞益在租房即将到期且尚未续租的情况下,告知周某某其已经续租了该房屋,如果周某某要续租只能在庞益处续租。2015年6月18日,巴中市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庞益签订续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向庞益支付了32000元的租金,庞益将该款用于归还借款和工程项目开支。庞益在与杨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后,并未续租该房屋,也未退还巴中市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租金,随后失去联系。案发后,庞益已退还巴中市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骗的现金32000元。上述事实,有经本院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采取强制措施法律文书;证明案件来源及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2.租房合同、收条。证明2014年9月30日,庞益将涉案房租转租给巴中市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期至2015年7月1日,并收取房租28000元。3.房屋租赁合同、收条、汇款单。证明2015年6月18日,庞益与巴中市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租房合同,将涉案房屋续租给该公司,租期至2016年6月30日,并收取房租32000元,其在15000元汇入苏某账户。庞益在合同上所留电话为尾号2000。4.委托书、房屋租赁协议书。证明2014年8月27日,庞益与肖某某签订租房协议,租期至2015年7月2日。协议约定乙方需续租,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乙方擅自转租,甲方可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2015年7月15日,巴中市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肖某某的委托人杨某某签订了租房协议。5.情况说明。证明无法调取2015年6月下旬至庞益被抓获之间的通话记录。6.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7月27日被告人庞益被抓获。7.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5年6月24日苏某账户收到巴中市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的15000元房屋租赁费。8.房屋信息摘要。证明涉案房屋系肖某某所有。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庞益辨认出杨某某就是和其签订租房合同署名“肖某某”的人,并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辨认;周某某辨认出庞益就是骗其32000元房租的人;朱某某辨认出庞益就是骗其公司签订续租一年的假合同的人。10.谅解书。证明庞益赔偿了周某某,取得了谅解。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庞益自然人身份情况。12.移动电话通信情况。证明尾号2000手机号码于2015年6月至8月在正常使用。1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27日其表姐肖某某和庞益签订了租房合同,租期至2015年7月2日。这套房子现在由其照看。2015年6月7日左右,其给庞益打电话催收房租,他说6月30日支付,但到期他没有支付,其去看房子发现他转租给了别人,过了一会儿,庞益给其打电话说是他朋友暂时借用房子,他还要续租一年。7月1日他给其打电话说他是这个公司的股东,其质问他,他回答不上,7月2日以后其与庞益就没有再联系了。周某某告诉其他和庞益续签了1年合同,庞益声称是房东亲戚,随时想签就签,不需要见房东。庞益的联系电话是尾号2000。14.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公司于2014年9月份在庞益手上转租了巴州区胡家巷馨园小区3单元201室作办公用,2015年6月30日到期。2015年6月初,他找到其说他已经将该房屋续租一年,问其需不需要租,要租必须从他手上租,其问房东在哪里,他说房东在外地,房子一直是他打理,后面几天他来过几次,都是催我们续签合同。2015年6月18日,其和他在公司签订了续租合同,租期至2016年7月1日,租金32000元。2015年6月29日晚,房东亲戚来办公室说房子是他的,其了解到庞益没有续租房屋,其打电话问庞益,他让我们莫管,他和房东沟通,我们要求见面,他一直不出面。后面联系他,开始不接电话,之后直接关机,我们也找不到他。庞益的电话是尾号2000。15.证人苏某的证言。证明因庞益之前欠其15000元钱,2015年6月24日他让其将卡号告诉他,并给其打了15000元。后来其知道这笔钱是他将他租的房子转租出去收的租金。16.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1日,其通过中介认识了庞益,准备租他的房子办公,他说在别人手里租了几年,其就和他老婆冯某某签订了9个月的合同,租期至2015年6月30日。2015年6月1日左右,庞益给其打电话问其是否续租,说他已经和房东续签了合同,如果续租必须在他手上续租,其要求看合同,但他说合同没有在身上,后面他经常给其打电话催付房租。2015年6月18日其和庞益续签了一年合同,6月25日左右分两次支付了32000元的租金。7月1日左右,房东找其说房子是他的,庞益只租了1年,2015年6月30日就到期了,他不会再租给他。后来其联系庞益,他就躲着不见,还说他去协调,结果一直没有消息,过了十多天他开始不接电话,之后就联系不上了。2015年7月15日其和杨某某签订了租房合同,期限是2016年6月30日。庞益的电话是尾号2000。17.被告人庞益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3年3月份其老婆在一个女子手上转租了涉案房子,租期至2013年7月,之后其续租了两次,租期至2015年7月2日。2014年9月底,其和老婆将该房屋转租给巴中市网络文化传媒公司,租期至2015年6月30日。2015年6月10日左右,其打电话问该公司需不需要续租,他们说续租3个月,其说必须续租一年。2015年6月24日左右其和公司财务签订了续租合同,租期至2016年6月30日,该公司分两次支付了32000元的租金。其中15000元在苏某卡上,17000元被其用在工地上了。其和房东签订的合同规定,续租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其准备在6月30日直接将房租打过去,就没有提前给他说,但在6月29日他给其打电话说不续租了,其事先不知道房东不将房子续租给其。2015年7月2日左右,周某某给其打电话问其怎么回事,其说会和房东沟通,但其一直没有见到房东,就给周某某打电话说其协调不下来就将租金退给他,当时其差一点钱就没有退还给他。其和周某某联系多数用的1528472****这个号,在2015年7月10日左右手机不见了,其就没再和周某某联系。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庞益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庞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法处罚。被告人辩解其与房东、周某某联系使用的是尾号4117的号码,因手机丢失,他们联系不到其。经查,被告人与房东、周某某联系使用的号码是尾号2000,该号码一致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辩解对房屋进行过装修,与房东口头协议租期五年,房租一年一缴,但这一年6月30号其打电话缴房租,房东不租给其房屋。对该辩解被告人未举出证据证实,且在房东明确表示不租给其房屋的情况下,被告人应当积极退还租金。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庞益已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综合被告人庞益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丹人民陪审员 仲小玫人民陪审员 吴小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小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