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81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史爱珍、谢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爱珍,谢勇,周文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史爱珍,女,1959年3月19日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谢勇,男,1975年10月6日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周文菊,女,1975年9月24日生,丰城市人,系谢勇之妻。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丰民一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0日以(2015)丰民立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谢勇、周文菊所有的座落在丰城市剑光街办东方红大街13号7层701、702室房产两套(产权证号2011001890、2011001891);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谢勇、周文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谢勇、周文菊所有的座落在丰城市剑光街办东方红大街13号7层701、702室房产两套(产权证号2011001890、201100189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剑审 判 员  吴国辉人民陪审员  陈财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