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4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林章诉被告曾小阳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章,曾小阳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6民初4174号原告林章,男,1960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告曾小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霞,女,1983年9月16日生。原告林章诉被告曾小阳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成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章、被告曾小阳委托代理人赵霞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章诉称,被告从事电视柜加工业务,被告将电视柜中的花板加工业务给原告做,2015年12月5日双方结账,下欠3000元。2016年双方结账下欠6300元,两次合欠93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欠款9300元及利息,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曾小阳辩称,原告讲的两张欠条是我打的,2015年12月5日原告给我们送的第一批货,当时欠下3000元未给,我们出具了一张条子,并在条子上注明下次送货的数量及型号。当时约定的是12月底就要送第二批货,但是原告违约直到2016年6月才送货,当时我们就说这批货不要了。没想到原告趁我们不在家的时候,将第二批货放在我家院子里就走了。我们报警,警察出面调解,说既然货已经送了就让我们打张欠条。我们当时就出具了一张欠条,并约定等我把这批货卖出后才把钱给原告,如果货卖不掉,这个钱就不能给原告。经审理查明,被告曾小阳从事茶几、电视柜生意,原告林章与被告曾小阳存在合作关系,林章向曾小阳供应茶几、电视柜的面板材料。2015年12月5日,林章向曾小阳送货后,曾小阳向林章支付了一部分货款,下欠3000元未给付。为此,曾小阳向林章出具一张条子,言明所欠款项及下次送货的面板数量及型号。2016年6月份,林章再次向被告曾小阳送货,2016年6月16日,曾小阳向林章出具收款收据一张,言明收到林章1800块面板,并下欠货款6300元。后林章向曾小阳索要货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曾小阳支付其货款及利息。上述事实,结算清单一份、奶款发放结算单若干、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此外,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曾小阳对于两张条子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承认该条子系其本人出具。且双方对于2015年12月5日曾小阳下欠林章货款3000元的事实也无争议。现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曾小阳认为原告林章迟延交付第二批货物,导致曾小阳因此产生损失,因此不再支付第二批货物的货款。曾小阳称双方约定在2015年12月底交付第二批货物,但林章迟延交付。此后曾小阳明确表明不再接收第二批货物,但是原告林章趁曾小阳家中无人时偷偷将货物堆放在曾小阳家中。而对此,林章则反驳到,其曾按照曾小阳的要求在2015年12月底主动联系曾小阳要求送货,但曾小阳一直以家中暂无存储空间为由推托。2016年6月份,林章将该批货物送至曾小阳家中后离去。曾小阳发现情况后报警,双方在警方的调解下,由曾小阳向林章出具了一份收款收据,言明欠下林章6300元的货款。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于自己的主张均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本案中被告曾小阳当庭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送货期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林章存在迟延交货的情形。此外,被告曾小阳于2016年6月16日出具的收款收据应视为已接收了该笔货物。曾小阳虽辩称当时与原告林章约定的是这批货只是暂存在自己家,卖出才有钱,如卖不出则不支付货款。但其该主张未有证据佐证。且在本庭告知其庭后五日内可补充提供证据,逾期承担不利后果时,被告曾小阳依旧未提供证据。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综上,被告曾小阳应向原告林章支付货款9300元。因双方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原告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向被告主张还款的日期。故被告曾小阳应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小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林章人民币93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曾小阳(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代理审判员 徐成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