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00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朱颖与安庆市志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高红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颖,安庆市志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高红,叶祥,安徽天晟久久投资有限公司,安庆华信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汪华俊,徐六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00115-2号申请执行人:朱颖。委托代理人:陈文龙,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晶晶,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庆市志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红,董事长。被执行人:高红。被执行人:叶祥。被执行人:安徽天晟久久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祥,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庆华信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六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汪华俊。被执行人:徐六林。本院在执行朱颖与安庆市志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高红、叶祥、安徽天晟久久投资有限公司、安庆华信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汪华俊、徐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颖与被执行人安庆华信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汪华俊、徐六林经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朱颖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庆华信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汪华俊、徐六林名下资产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庆华信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汪华俊、徐六林名下资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文斌审 判 员 王 炜代理审判员 谢发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