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民初5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许成伟与刁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成伟,刁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5392号原告:许成伟,农民。被告:刁建,农民。原告许成伟诉被告刁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许成伟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成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成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许成伟承担。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卿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