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申请汤志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汤志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54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白山市浑江区,联系电话130XX****XX法定代表人:周学成被执行人汤志宇,男,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白山市浑江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申请汤志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依申请已将被执行人的工资轮候冻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向我院提出本次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吉0602民初9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晓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