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6民初17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聂开金与王明凤分家析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开金,王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178号之五原告:聂开金,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宜昌市夷陵区黄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王明凤,女,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鄂0506民初178-2号民事裁定,查封诉讼保全担保人聂开恒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中岭村一组的住房一栋(宜集用(2000)字第06040103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现因原告聂开金撤回诉讼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聂开恒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中岭村一组的住房一栋(宜集用(2000)字第06040103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亚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