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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辖终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北京��隅大成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胡青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金隅大成开发有限公司,胡青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辖终8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隅大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8号大成国际中心A2座18层。法定代表人张晓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欣,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青,女,1969年4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庄悦明,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志平,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金隅大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大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青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92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隅大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为: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金隅大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经营多年,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胡青对于金隅大成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属合同之诉,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金隅大成公司关于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燕军审判员  王顺平审判员  姜 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雅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