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斌、牛宝平、罗应莲、王会梅、牛信、牛天晓、牛仪盗窃,被告人李仲锋、石克富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牛宝平,罗应莲,王会梅,牛信,李仲锋,石克富,牛仪,牛天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2刑初217号公诉机关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斌,男,汉族,1974年6月25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环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牛宝平,男,汉族,1991年3月17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环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罗应莲,女,汉族,1964年4月5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环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王会梅,女,汉族,1968年7月20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环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牛信,男,汉族,1965年6月18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环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0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李仲锋,男,汉族,1981年8月10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环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7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石克富,男,汉族,1975年3月14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环县。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7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牛仪,男,汉族,1966年8月5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环县。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牛天晓,男,汉族,1968年1月9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环县。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环检公诉刑诉(2016)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斌、牛宝平、罗应莲、王会梅、牛信、牛天晓、牛仪犯盗窃罪,被告人李仲锋、石克富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翠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斌、牛宝平、罗应莲、王会梅、牛信、牛天晓、牛仪、李仲锋、石克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牛信、李斌、牛宝平商议盗装本村境内的Χ作业区井场内原油。牛宝平回家取脸盆、编织袋时,被告人罗应莲(牛宝平母亲)、王会梅跟随一起来到井场,五人从污油坑内刮油半小时后,被告人牛仪、牛天晓先后来到井场参与刮油数袋后,污油坑内原油被刮完,共计30余袋。后打开油罐阀门,装油40余袋,共计78袋存放于井场外一地棱下。2016年2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牛宝平、罗应莲、王会梅、李斌再次到Χ作业区井场,共计盗装原油44袋。后被告人李仲锋、石克富驾驶农用车来到井场,以1760元购买该44袋原油,牛宝平等人每人分得赃款400元。又以1700元购买牛宝平等人之前盗装的存放于地棱下的其中46袋原油。石克富驾驶农用车拉运原油时被演武派出所民警查获,石克富遂乘坐李仲锋驾驶的桑塔纳轿车逃离。上述原油均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Χ作业区,其中农用车上90袋原油净重4.58吨,价值7548.22元(其中44袋净重2.24吨,价值2954.55元;其余46袋净重2.34吨,价值4478.83元),地棱下剩余原油32袋净重1.23袋,价值2389.89元。综上,李斌、牛宝平、罗应莲、王会梅各盗窃作案2次,价值9823.27元;牛信、牛仪、牛天晓各盗窃作案1次,牛信盗窃价值6868.72元,牛仪、牛天晓盗窃价值3824元。李仲锋、石克富各盗窃作案1次,价值2954.55元;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次,价值4478.83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斌、牛宝平、牛信于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牛天晓、牛仪、罗应莲、王会梅于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李仲锋、石克富于2016年3月7日分别到环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被告人牛宝平、李斌、王会梅、罗应莲各退交赃款400元,被告人牛信退交尚未分配的赃款1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斌、牛宝平、罗应莲、王会梅、牛信、牛天晓、牛仪、李仲锋、石克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向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长庆油田分公司部门文件,某某采油作业区证明,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拍照,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斌、牛宝平、罗应莲、王会梅、牛信、牛天晓、牛仪、李仲锋、石克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仲锋、石克富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斌、牛宝平、罗应莲、王会梅、牛信、牛天晓、牛仪、李仲锋、石克富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斌、牛宝平、罗应莲、王会梅、牛信、牛天晓、牛仪、李仲锋、石克富共同盗窃作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仲锋、石克富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斌、牛宝平、罗应莲、王会梅、牛信、牛天晓、牛仪、李仲锋、石克富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斌、牛宝平、罗应莲、王会梅、牛信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牛宝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罗应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会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牛信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仲锋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石克富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牛仪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牛天晓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随案移送的现金人民币3460元,农用车一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乔维贤代理审判员 王亚娟人民陪审员 郭振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