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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执529号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你单位与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2016)华南国仲深裁D20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70479元。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