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5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沈孟友与陕西中宝绿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孟友,陕西中宝绿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5执73号申请执行人:沈孟友,男,生于1978年1月22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陕西中宝绿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仲宝,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勉民初字第006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沈孟友与陕西中宝绿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陕西中宝绿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欠沈孟友劳务费21240元,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逾期,陕西中宝绿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查明:陕西中宝绿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仅有零星存款,且其以公司固定资产,抵押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勉县支行贷款8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仲宝银行存款14300元已扣划本执行款专户;其在房产、证券等部门无登记财产信息。现陕西中宝绿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邹仲宝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对未实现债权部分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辉审 判 员 晏 平代理审判员 雷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逢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