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行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穆崇庆与汉源县九襄镇人民政府乡政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崇庆,汉源县九襄镇人民政府,穆崇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802行初73号原告穆崇庆,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11月16日,住汉源县九襄镇。委托代理人李小青,汉源县九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郝青贞,女,汉族,出生于1968年11月12日,住四川省汉源县九襄镇。被告汉源县九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汉源县九襄镇。法定代表人:阎宇新,党委副书记。委托代理人王仕清,系九襄镇人民政府副书记。委托代理人郭光楷,四川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穆崇富,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7月25日,住四川省汉源县九襄镇。委托代理人李秀蓉,女,汉族,出生于1966年2月4日,住雅安市汉源县九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穆崇庆诉被告汉源县九襄镇人民政府乡政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穆崇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穆崇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穆崇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穆崇庆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长 平审 判 员 ���陈玉梅人民陪审员 肖 廷 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