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民申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士奇与曹帅、付雷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士奇,曹帅,付雷,赵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申8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士奇,居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帅,居民。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雷,居民。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伟,居民。再审申请人李士奇因与付雷、赵伟、曹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滨中民四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士奇申请再审称:我与付雷、曹帅签订的借款期限为自2013年3月4日至2013年9月3日,在保证期间2013年9月3日至2014年3月3日期间,我于2013年9月27日向曹帅发手机短信,要求其履行保证责任,二审应对我提交的我于2013年9月27日向曹帅发的手机短信予以确认。并以此判决曹帅承担本案连带保证责任。二审庭审中,曹帅的委托代理人对短信内容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曹帅也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曹帅在庭审后提出对我提交的短信进行鉴定于法无据。二审以我不同意进行鉴定、对上述短信证据的真实性无法认定为由,驳回我的上诉错误。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提起再审的情形,请求提起再审,改判曹帅承担本案连带保证责任。曹帅、付雷、赵伟均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李士奇在原审法院起诉付雷和付雷之妻赵伟、曹帅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提交了一份付雷为借款人、曹帅为担保人的借条,李士奇将借条上书写的使用期限2013年3月4日至2013年9月3日改为2013年3月24日至2013年9月23日,但付雷和曹帅不予认可李士奇改的使用期限。一审认定李士奇在借条的添加行为无效,李士奇于2014年3月18日起诉时已超过了保证期间,李士奇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曹帅承担保证责任,曹帅的保证责任予以免除,并判决驳回了李士奇对曹帅的诉讼请求。李士奇上诉主张曹帅承担本案保证责任在二审庭审中提交了所称用自己妻子的手机于2013年9月27日向曹帅的手机发送的有主张承担担保责任内容的短信和曹帅回复短信内容的复印件。对此,曹帅在二审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没有异议,但曹帅称没有收到李士奇发送的上述内容的短信。二审庭审后,曹帅书面申请要求对李士奇提交的手机短信形成的时间、是否存在删改等情况进行鉴定,而李士奇书面表示不同意对其提交的短信进行鉴定。因此,二审认定对李士奇在二审中提交的短信的真实性无法认定、李士奇上诉主张曹帅承担本案连带保证责任的证据不充分,并判决维持原判,并无不当。综上,李士奇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提起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士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崔珂平审判员  刘东生审判员  张训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