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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关于胡金兰、周贤君、周玲君、周亚君、吴蓉、周超云、与刘进昌、常德市德山连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熊卫、湖南省东常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童雄波、侯清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兰,周贤君,周玲君,周亚君,吴蓉,周超云,刘进昌,常德市德山连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熊卫,湖南省东常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童雄波,侯清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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