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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尹继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2民初1874号原告姜某某,女,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明久乡幸福村。被告尹某某,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某某经公告送达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按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某诉称,2014年8月26日与被告尹某某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因被告经常喝酒闹事,经常吵架。尹某某于2015年11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姜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证据二、肇东市明久乡幸福村村民委员会及明久乡派出所出具的介绍信一份。证明被告于2015年11月份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证据三、证人张某当庭作证的证言,证实姜某某与尹某某经常吵某架,尹某某喝酒闹事,夫妻感情不好。证据四、证人张某当庭作证的证言,证实姜某某与尹某某夫妻感情不好,经常吵架打仗。被告尹某某缺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根据原告姜某某当庭陈述及认定有效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4年8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口角打仗,尹某某于2015年11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口角打仗,被告现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姜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条件,原告诉请有理,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正忠审 判 员  刘环凯人民陪审员  张崇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雪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