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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2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彭利成与张家界金豪酒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利成,张家界金豪酒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2民初935号原告:彭利成,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桑植县。被告:张家界金豪酒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高家坪。法定代表人:金述润,董事长。原告彭利成与被告张家界金豪酒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彭利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利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利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85元,减半收取8542.5元,由原告彭利成负担。审判员  钟凤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