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执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永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跃进,林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5执1742号申请执行人:永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永春县桃城镇鹏源街9号。组织机构代码34514090-6。法定代表人:潘友好,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继晖。被执行人:林跃进。被执行人:林春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林跃进、林春梅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永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林跃进、林春梅已在庭外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525执17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启炉审 判 员 吕曙晋代理审判员 颜莹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才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