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刑更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汪博仁强奸、强迫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博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545号罪犯汪博仁,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7日作出(2007)芜中刑初字第0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博仁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汪博仁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5日作出(2007)皖刑终字第042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5月24日作出(2010)皖刑执字第29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为五年;本院于2012年08月31日作出(2012)宿中刑执字第0090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08月03日作出(2014)宿中刑执字第0069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汪博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9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汪博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0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罚金15000元未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检察机关意见,因罚金未缴纳,建议酌情扣减刑期。本院认为,罪犯汪博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罚金未缴纳,依法应酌情扣减相应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博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24日起至2026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伶俐审 判 员 王九霄代理审判员 温 月ggz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严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