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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行审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与冯松杰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冯松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03行审107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梁成斌,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军停,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红伟,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冯松杰,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对冯松杰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5)3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平国土资罚字(2015)3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罚程序无明显违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平国土资罚字(2015)3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平国土资罚字(2015)3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第二项的执行,由申请执行人及相关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平安审判员  刘宏民审判员  赵延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