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刘广东诉赵丽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董纪武,毛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第2932号原告刘广东。委托代理人游四军,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纪武。被告毛桂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诉被告董纪武、毛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董纪武、毛桂兰现住址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返还原告7800元,邮寄送达费168元使用28元,返还原告14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大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