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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许龙华与邵佰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龙华,邵佰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498号申请执行人许龙华。被执行人邵佰金。申请执行人许龙华与被执行人邵佰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民初12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邵佰金支付赔偿款18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邵佰金银行存款或收入185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志文 来源:百度搜索“”